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达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水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山,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水文,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达丰电子有限公司、黄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撤销对被告黄水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水文的起诉。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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