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赖五凤,女,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武当镇岗上村油槽下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龙,男。
复议申请人:叶伟胜,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武当镇岗上村油槽下小组。
被申请人(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叶鑫胜,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武当镇河口村观罗下小组。
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超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叶月添、叶鑫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993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赖五凤、叶伟胜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组织当事人就财产保全进行听证。
申请人赖五凤、叶伟胜复议称,申请人长期租住被申请人叶鑫胜及案外人叶某某名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新都安置区某某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产权证号赣(2017)龙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双方于2018年11月22日签署买卖合同,申请人要求购买涉案房产,因房产设有抵押登记,申请人遂于2019年11月11日,代被申请人叶鑫胜向中国农业银行龙南县支行归还抵押贷款本息合计360,162.93元,赎回涉案房屋产证,次日,向被申请人支付289,800元现金用于支付剩余房款。叶鑫胜、叶某某出具现金收条一份。11月22日,申请人缴纳了房屋转让税费26,000元。在办理过户登记公示期内,即2018年11月29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受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认为,在涉案房屋在被司法查封前,申请人就已经签署买卖合同,全额支付转让款,并且实际入住涉案房屋,故请求依法撤销(2018)沪0117民初1993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为被申请人叶鑫胜、叶某某所有。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签署书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650,000元。同日,涉案房屋缴纳有契税19,500元,所得税6,500元。申请人叶伟胜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叶鑫胜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的账号汇款361,246.32元。听证过程中,两申请人称其在2017年9月租住涉案房屋,于2018年8月搬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叶鑫胜未曾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过书面协议。本院认为,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因被申请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委托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叶鑫胜名下房产,该房屋于2018年11月29日被实际查封。两申请人现有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在本院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以前就已经与被申请人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在司法查封前就已经全额支付房屋价款且实际占有房屋。故本院依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显示信息查封被申请叶鑫胜名下房产,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赖五凤、叶伟胜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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