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负责人。
被告: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负责人。
被告:珠海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脱红荣,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珠海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珠海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自愿解除对三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珠海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及财产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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