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负责人。
被告: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负责人。
被告:珠海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脱红荣,负责人。
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珠海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珠海时代快捷电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8月22日,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珠海南车时代快捷科技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货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64元、减半收取7,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13,042元,由原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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