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宏刚,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徐平。
原告金宏刚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