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小妹,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毅,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豆奎,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瑞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宏。
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妹与被告何毅、豆奎、上海瑞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沈莞茜
书记员:王禕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