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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金圭劳务派遣(上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22599号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思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圭劳务派遣(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红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兰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科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111号1幢4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陈滔滔。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金圭劳务派遣(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科捷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金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汤宇军
  审判员   傅珺
  人民陪审员   林景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倩

审判员:傅  珺

书记员:汤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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