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22599号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思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圭劳务派遣(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红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兰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科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111号1幢401室B区。
法定代表人:陈滔滔。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金圭劳务派遣(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科捷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金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汤宇军
审判员 傅珺
人民陪审员 林景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倩
审判员:傅 珺
书记员:汤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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