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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川与金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川川,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泽民,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龙,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华,男,系被告弟弟。
  原告金川川与被告金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苏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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