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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康泰与张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金康泰,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伟斌,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87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伟斌名下存款92,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张伟斌名下存款92,5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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