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康泰,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师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康泰与被告汪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康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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