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黄某某送达,需向被告黄某某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张恋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