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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放火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金建,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3********,朝鲜族,高中文化,**公司**,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街。2015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放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建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后身,被告人金建因去旅店住宿,店主没有理他而对店主不满。为吓唬旅店店主,被告人金建将**店用打火机点着,致使**店整体着火,同时金建也将旅店附近的**店门玻璃砸碎。经资产评估,郭某某申报的**店内所烧物品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87,025.00元;赵某某申报的建筑物火灾后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4,659.15元;**快餐资产占有人韩某某申报的损毁物品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717.00元。

被告人金建于2020年7月19日,经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店被烧现场的照片,金建放火使用的打火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金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郭某某提供的被金建所烧物品的清单,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处置**店纵火案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郭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的证人证言

4. 被告人金建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建对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店的花圈并造成**店着火的行为严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飞

  20201022

附:

    1. 被告人金建现被羁押在平房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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