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引珠,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卫旗,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金引珠诉被告王卫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2019年6月24日,原告金引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金引珠撤诉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玉珠负担。
审判员:李爱珍
书记员:丁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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