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怡,女,199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亦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2,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延梅,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金某1,男,200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金某2(父子关系),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金承亮,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江懿倩,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金怡诉被告金某2、张延梅、金某1、金承亮、江懿倩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金怡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敬红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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