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惠杰,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瑜,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玲娜,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金惠杰诉被告杨玲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惠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惠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惠杰负担。
审判员:臧佳俊
书记员: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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