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审判员:施 蕾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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