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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才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才其,男,194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杜美丽,系本案原告之配偶,194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先丰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浩,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才其诉被告陈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同年3月11日,原告金才其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才其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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