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文茜,女,1977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凤,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杰,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金文茜与被告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王杰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文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文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金文茜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8年6月6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考虑到朋友关系,同意借款,并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转款给被告,被告书写借条一份,承诺将于2018年8月5日前还款。诉讼中原告将借条上还款日期误看为2018年8月15日,因公告送达,原告同意自2018年8月16日开始计算利息。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拒不接听原告电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涉讼。
被告王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事实如下:
2018年6月6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8年8月5日前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8年3月1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3,000元,2018年4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3,000元,2018年6月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34,000元。2018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借款40,000元。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转账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剩余借款届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原告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金文茜与被告王杰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现逾期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诉讼权利及无视法律之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文茜借款30,000元;
二、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文茜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杰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加隆
书记员:周 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