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治坚,男,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新雄,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治坚诉被告金新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437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金新雄的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王治坚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新雄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新雄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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