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日增,男,196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负责人:李德林,行长。
第三人:贺志良,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邹丽华,女,1959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金日增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三人贺志良、邹丽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金日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日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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