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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日增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日增,男,196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北塔楼一至四层、南塔楼十至十三层、二十五至二十六层。
  负责人:李德林,行长。
  第三人:贺志良,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邹丽华,女,1959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金日增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三人贺志良、邹丽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金日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日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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