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志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晗,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金旸与被告朱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金旸与被告朱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陈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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