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明光、金飞与陆勤林、张春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明光,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飞,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勤林,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春玲,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明光、金飞与被告陆勤林、张春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拟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程  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