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明光,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飞,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勤林,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春玲,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明光、金飞与被告陆勤林、张春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拟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程 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