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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某、金某与陆某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明某、金某与被告陆某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拟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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