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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李某某与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彭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钟家村XXX号。
  原告金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剑峰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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