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彭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钟家村XXX号。
原告金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卓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剑峰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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