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月华,女,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柯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申请人:王伟,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王培良,男,194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2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柯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诉讼保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伟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阳光园环城南路XXX弄XXX号301室房屋的诉讼保全;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培良的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CNY0)以及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M区28幢房屋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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