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月花,女,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玮,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云,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爱萍,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月花诉被申请人王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爱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金月花、冯金华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爱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金月花、冯金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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