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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李辉与金伯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玮,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元,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晋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弘毅。
  原告金李辉与被告金伯华、第三人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施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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