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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0月14日登记离婚。婚内双方未生育子女,离婚时仅就财产进行了分割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2020年2月20日被告需支付原告4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辩称,在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负债60万元左右,购置婚房时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及装修款10万元,故被告同意支付原告40万元。但目前无力支付该款项,对于利息损失其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4月21日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4日,双方登记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房壹套,离婚后归原告所有,该房剩余房贷由原告承担,被告2020年2月20日支付原告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双方无其他财产分割。因被告未能按约将40万元支付给原告,故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协议书履行。按照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支付40万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但计算标准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40万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计3,665元,保全费2,530元,合计6,195元(原告金某已预交),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佳佳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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