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女,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某诉被申请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金国良、沈美珠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金国良、沈美珠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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