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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浩,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9月24日,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忠良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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