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旭浩,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9月24日,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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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忠良
书记员:杨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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