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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韩某1、韩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1,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韩2(曾用名金韩2),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韩某1、被告韩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8年8月20日,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荣卫

书记员: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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