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1,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韩2(曾用名金韩2),男,200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韩某1、被告韩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8年8月20日,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袁荣卫
书记员: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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