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金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族自治州某某市,住某某大道某某3栋26-1号。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金某以1911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义乌市钰龙商贸有限公司”、“菏泽千茂商贸有限公司”等 30套公司资料,用于为客户办理银行贷款,其中23套公司资料被侦查机关扣押。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金某向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金某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刘某某、刘某、陈某某证言;
3、 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包裹邮寄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4、 扣押到的23套公司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买卖含有营业执照在内的公司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公司资料2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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