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滕州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北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辛路与善国路路口西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为176mg/100ml。经枣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金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三人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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