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193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某1,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康某2,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康某3,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1,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2,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康某1与被告康某2、康某3、姚某1、姚某2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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