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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上海澜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某某,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澜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柱。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上海澜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4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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