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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张某1、张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某某,女,1954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2,男,1932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3,男,1951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4,男,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5,女,1959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某6,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1、被告张某2、被告张某3、被告张某4、被告张某5、被告张某6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转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2.80元,减半收取计2,536.4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根生

书记员:王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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