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莲,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勇,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本院在审查被告反诉期间,被告向本院书面表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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