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陆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曹某某、顾某某、陆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王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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