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1,女,200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贝2,男,201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杜某某(系贝2之母),女,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祥,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霞,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3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现住浙江省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某3(系李某某之子),男,住同被告李某某。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贝1、贝2、李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尹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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