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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邱1、邱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金某某,女,194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继云,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1,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2(系邱1弟弟)。
  被告:邱某2,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邱某3,女,194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邱某4,女,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邱某5,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邱某6,女,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邱某7,女,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邱某8,男,194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赵某某,女,194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邱某9,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邱10,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邱11,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邱12,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邱1、邱某2、邱某3、邱某4、邱某5、邱某6、邱某7、邱某8、赵某某、邱某9、邱10、邱11、邱1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毛秀清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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