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女,1974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览,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及南区车库地下1层车位53室。申请人金某某以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及南区车库地下1层车位53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某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姜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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