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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址霸州市****村。2020年9月14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3时00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冀R6****号轻型自卸货车并载乘车人孙某某沿京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京环线59公里600米处因金乐平观察不周,与沿京环线由西向东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冀A6****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孙某某死亡。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金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金某某拨打120救助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孙某某死亡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金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乐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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