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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5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4年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8月因非法拘禁被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13年5月因赌博被屯溪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14年3月涉嫌寻衅滋事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18年6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2019年9月因赌博被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歙县紫云路**饭店驶往新安路歙县人民法院旁出租屋,行驶至歙县紫云路环保局路口100米处,经执勤民警对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2019年10月2日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送达的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1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金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和车辆信息网上查询、刑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2019]毒鉴字第1198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6.查获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安检的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志坚

检察官助理:姚俊俊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住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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