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民身份证362202******25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广色市右江区**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取保候。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路上,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9二轮轻便摩托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9***8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故,民警到达现场勘验后对双方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金某某精呼气测试结果154mg/100mL。民警随即带被不起诉金某某到百色市**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同年12月4日将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样本送检鉴定,鉴定结论为: 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中含乙醇为13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警情详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呼气式酒精试结果;

3.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4.被告人金某某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庆

2020年7月27日

1、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867953****。

2、卷宗一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