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平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2日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黑A****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房区**路,实施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金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6.72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金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的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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