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75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释放,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自铜陵北路家天下生活广场上龙门岭路,途经铜陵路高架桥,后沿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涂山路交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4.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9791****)。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