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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821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大厦**室,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睢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决定对金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对金某某执行拘留。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一次延长。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一次重报。2020年5月1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日二次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商丘**鞋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睢县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任法人代表。其中王某某占40%的股份,张某某、刘某某各占30%。广州**鞋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广州,法人代表为金某某。商丘**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份与金某某开始合伙。金某某出资100万元,海坤公司设备折抵50万元,原三名股东出资50万元。金某某占51%的股份,海坤公司占49%的股份,公司名称仍为商丘**鞋业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2月中旬,金某某指派蒋某某到海坤鞋业公司进行合作管理。开始合作良好,经双方协商决定扩大合伙规模,**鞋业有限公司原股东让出部分股权,金某某再投资120万元占海坤鞋业有限公司70%的股份,原三名股东占30%的股份,海坤鞋业由蒋某某任经理,对公司的产品销售、资金管理和工资拨付由金某某安排调度。到2019年7月份,因各种因素致使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拖欠120名工人工资共计152万余元,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8月7日向商丘**鞋业有限公司下达支付通知,限于8月14日将所欠工人工资结清,**鞋业有限公司逾期没有支付。蒋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当晚离开睢县逃回四川简阳家中。2019年10月29日金某某已将所欠工人工资1527100元汇入睢县劳动监察部门账户,2019年11月8日所欠工人工资全部结清。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金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将所欠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睢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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