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3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淮北村**队020,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道**路交口尚泽琪瑞东郡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花园对面三小郢民房内,因生活噪声与住在楼下的被害人刘某乙发生争吵,后双方互殴。被告人金某某拳击被害人刘某乙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例材料、前科查询、归案经过、和解协议书;2.证人金某甲、刘某甲、金某乙、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人体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8月3日_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道**路交口尚泽琪瑞东郡工地,电话:158556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和解协议书1份。
6._辨认笔录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