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现住址为安徽省金寨县**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平安,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在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洪家河路灵溪客栈宾馆门口李某某和皖N****W车主金某某因代驾费用问题引发纠纷,代驾人李某某将车辆停下,坐在副驾驶位的金某某发现车辆停在洪家河路(金足阁足浴店门口)路中间,随后下车驾驶皖N****W的小型普通客车将车辆行驶至路边停下。代驾人李某某与车主金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举报金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和金某某带至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金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民警将李某某和金某某带至金寨县中医医院分别由护士抽取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金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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