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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99********,汉族,中专,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间内,盗走室友被害人焦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牌iphone8 64G型号手机并销赃。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焦某某。经大连金州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00元。被害人焦某某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及返还手机清单、涉案手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收购二手手机登记薄、谅解书;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销赃时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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