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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销售假药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51992********,朝鲜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镇**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魏某某(已判决)欲非法经营在韩国合法上市的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等医疗美容产品,遂雇佣金某某从事翻译相关产品上的韩语、联系韩国厂家购货及付款等工作魏某某支付金某某翻译费用并且按月支付金某某工资,在半年多的工作时间内,金某某共取得工资7万元人民币。2019年12月9日,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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