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在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路啄木鸟鞋店购物时,见被害人宋某某放在该店货架上一部华为MATE20手机无人看管,于是趁宋某某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同年8月27日,金某在西秀区北街校场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将被盗手机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39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金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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